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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imtoken中国版 2023-01-18 09:21: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蔚县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蔚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27 日

蔚县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管控,全面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化、经济开发利用水平,根据《河北省综合《矿山管理行动计划》和《张家口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省市矿山综合治理文件要求,贯彻落实贯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生态优先、自然恢复、以矿为基、合理分工、依法依规、重标准”的方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引领,有序退出、关停、恢复治理,规范管控措施,全面清理整顿、规范矿产开发,责任主体全面控制矿山损失实现全县矿山规范有序开采,集约化程度大幅度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筹备冬奥会,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生态保障。

二、任务动作

(一)封禁了一批

主要任务:根据省、市政府矿山综合治理要求,到2020年底,全县关闭21座矿山,退出19家矿山企业。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矿山有序退出实现行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张政字[2016]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有序退出工作的通知》(张政字[2017]2号)等文件,持续推进全县矿山有序退出,实现行业发展效益和效益显着提升。

治理措施:按照保优抑劣、关小促大的原则,关停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淘汰类的产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整治达标关停矿山补偿标准,有的地处“四区一线”,避无可避、越界。不可退还开采(跨界开采超过三年的,视为不可退还)、资源枯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符合露天开采条件的期限内不得转产开采,并纳入煤炭去产能退出计划等需要关闭的矿山。

对符合关闭条件的矿山,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申请符合关闭条件的矿山。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注销行政许可。各乡镇按照关矿程序和标准疏散生产经营人员,拆除供电、供水、通风、起重、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销毁或填埋矿井,消除生产经营安全隐患。及时,完成了矿山环境的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提供闭矿报告及上下井对比图,并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结案标准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报市政府备案。

(二)整合重组一个批次

主要任务:按照省固矿整合重组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实施矿山整合重组。对同一矿体、多个采矿权人的集约化小矿山、大中型矿山紧靠的小矿山、环保、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不便的矿山,要进行整合重组。符合整合重组条件且拒绝参与整合的矿山,原则上整合重组后的露天矿山应达到大中型矿山标准,地下开采矿山应满足最低产量规模标准。

治理措施:按照自愿、平等、有偿原则,落实整合重组主体,协调整合重组主体,与整合重组矿山签订整合重组协议。初步检查后,局编制整合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整合重组方案。 2020年底前确定整合重组主体,签订整合重组协议。 2022年,完成矿山整合重组的审批备案、环评、矿山登记、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三)修复和管理一个批次

主要任务:1.推进责任主体遗失矿山遗址综合治理,对辖区内责任主体遗失矿山遗址进行综合排查,列出问题,制定处理办法一个一个地计划。 2.推进许可生产矿山的环境恢复和管理。

处理措施:县政府一般由辖区内责任主体对失地矿区进行综合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宜林、宜林、宜耕、宜草、宜草、宜建设、宜景观”的原则,“一地一策”。采取自然修复等措施,推进责任主体流失的矿山遗址综合治理。到2021年底,完成责任单位损失的矿山废墟综合治理25座,其中2020年完成14座,2021年完成11座。全省环保和大型活动限制生产和停产。获得许可的矿山企业负责矿山的环境保护、恢复和管理。有关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谁毁谁管”的原则履行职责和义务,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三项工作。 ,以及水土保持。需求,同时挖掘、管理和恢复。矿山企业不符合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要求的,要制定“一矿一策”整改方案。

(四)标准控制一批

治理任务:探索推进露天开采到地下开采。落实“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及各保护区新建固体勘查采矿项目,严禁在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停止批准现有露天矿山扩大开采”的政策规定区域”;规范和监督矿山安全生产,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严肃查处矿产开发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措施:宝莲分片乡负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煤炭中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跨境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和破坏生态环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工业资源开采和生态环境破坏。特别是县政府明令停产整顿,拒不停产或者擅自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组织关闭不符合《河北省矿山生产建设标准》的矿山,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进行整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方处置的矿山修复工程的监管。涉及利用废弃土石方的矿山恢复项目,应当编制土石方利用规划和矿山生态恢复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同意后实施,防止以修复为名非法开采。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组织安全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县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矿山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部署推进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也要对标责任清单,尽快成立相应机构,确保按时完成矿山综合治理任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责任清单,各职能部门每半个月对责任主体丢失的矿井和矿井废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坚持一矿,一策一策,列出问题,列出整改通知,明确治理标准、完成时限、责任人,明确各部门具体联系人。每月8日、23日、整改通知书和整改完成验收资料上报县综合矿山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单位:资源单位),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实施。

(三)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我县矿山综合治理的需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煤炭中心、水务、发展改革等部门、工信、公安、财政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关停矿山补偿标准,协调解决矿山综合治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严格监督问责

坚决杜绝表面治理、虚假治理、敷衍治理行为,对暗访、暗访、突击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工作不重视、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乡(镇)及有关部门,将在全县予以批评。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和学科。

附件:1.禹县矿山综合治理责任清单

2.魏县实矿关闭禁矿名单

3.义县实矿改版矿表

4.河北省矿山生产建设标准

附件一

玉县矿山综合治理工作职责

序号单位职责分工

1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地方矿山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进行关停、整治、恢复和治理,规范管控。

2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加强采矿权管理,严格控制新增采矿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配合当地政府推进矿山整合重组和露天转地下开采。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关停部分“四区一线”无法回避的矿山,超出开采范围的矿山不予退还,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已被吊销的采矿许可证。

3 生态环境局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的矿山,应当依法依规查处。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与修复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G651-2013))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关闭环保整改达标,无望,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矿山。

4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监管,组织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开展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矿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预计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山。

5 煤炭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组织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对煤矿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设施条件的煤矿提出整改意见的,要求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

负责煤炭去产能工作,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关闭煤炭去产能计划中的煤矿。

6 水务局负责矿山开发用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格核发矿山取水许可证,加强对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监管,促进水土保持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限期整改,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应当要求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7 发改局严格执行省制定的矿业政策,及时发布行业禁淘汰目录,制定冶金、煤矿开发发展规划和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新矿开发项目,严格审批矿山建设项目,备案、组织研究和强制推广先进采矿技术和方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关闭属于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淘汰类的矿山。 .

负责煤炭去产能工作,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关闭煤炭去产能计划中的煤矿。

8 工信局推进尾矿库资源开发利用,加强尾矿库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9公安局负责打击在采矿过程中盗窃矿产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加强烟火控制,严禁在政府关闭矿山时提供烟火。

10 财政局负责依法依规审核和拨付相关资金,配合制定和实施关停退矿补偿政策。

11个乡(镇)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矿活动,并负责有关部门要求县政府关闭矿山

附件二

禹县固体矿山关闭和取缔矿山清单

(2020 年)

序列号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

1张家口开滦涠洲矿业有限公司西江沟矿C1300002013051120131267

2张家口开滦禹州地美永兴矿业有限公司永兴矿C1300002013111120132169

3张家口开滦涠洲地煤建强矿业有限公司建强矿C1300002014011120132902

4化肥集团禹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龙兴煤矿C1300002011081120117399

5张家口开滦涠洲地美康河矿业有限公司康河矿C1300002013121120132613

6张家口开滦涠洲煤富昌矿业有限公司富昌矿C1300002014051120134294

7潍县恒力煤矿有限公司1300000720065

8张家口开滦涠洲煤启盛矿业有限公司启盛矿C1300002013121120132614

9渭县西坡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3000005205​​63

10余县水东煤矿C1300002012121120128368

11 开滦(集团)涠洲矿业有限公司西溪庄矿C1300002010121120098986

12开滦(集团)涠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崔家寨煤矿C1000002011061140113403

13 开滦(集团)涠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洋庄煤矿C1000002011081110116967

14冀中能源章矿集团禹县双盛矿业有限公司 C1300002011101120119177

15冀中能源章矿集团禹县东盛矿业有限公司 C1300002011101120119175

16冀中能源章矿集团禹县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C1300002011101120119204

17冀中能源章矿集团魏县大为矿业有限公司 C1300002011101120119205

18冀中能源章矿集团禹县联丰矿业有限公司 C1300002011101120119176

19张家口开滦涠洲迪美坤越矿业有限公司坤越矿C1300002014031120133286

20张家口开滦禹州煤业成商荣矿业有限公司成商荣矿C1300002014041120133680

21张家口开滦涠洲地煤鑫茂矿业有限公司鑫茂矿山C1300002014071120134770

附件3

潍县固体矿山限期整改矿山名单

(2021年9月底前)

序列号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

1潍县水泥有限公司苜蓿石灰石矿C130000200905711002053

禹县下工村2沸石矿 C1307002010117120083826

3禹县鑫源玄武岩矿业有限公司大岳家山建筑石玄武岩矿C1307002013067130130175

4潍县悦岭石材贸易有限公司邓家泉玄武岩建筑用石矿C1307002013067130130174

5潍县中恒矿业有限公司蔚县白树乡岭南砖页岩矿C1307002014057130134237

6河北龙凤山炉料有限公司龙尾石灰石矿C1307002010117120083824

7潍县豫园石材有限公司岭南采石场C1307002010117120086491

8张家口开滦涠洲地美水玉矿业有限公司水玉矿C1300002011101120131283

9张家口开滦禹州煤业吉鑫矿业有限公司吉鑫矿C1300002011091120118493

10飞矿集团禹县新国矿业有限公司新发煤矿C1300002011081120117394

11化肥集团禹县新国矿业有限公司红土湾煤矿C1300002011081120117396

12 开滦集团涠洲矿业有限公司山后煤矿C1000002011011120107101

13张家口开滦禹州煤业嘉运矿业有限公司嘉运矿C1300002014091120135460

附录 4

河北省矿山生产建设标准

1.矿山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未列入工禁目录;

2.满足最低生产规模标准;

3.具有营利性法人营业执照和社会信用代码;

4.环评相关文件已经审核通过;

5.矿产开发利用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有论证意见;

6.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设计已论证;

7.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竣工并通过环保验收,配套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通过验收;

8.生产矿山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9.凡使用地下水或河湖水的,均须取得取水许可证;

10。允许排放矿山污染物;污染物排放不超过规定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标;

11.矿山、选矿作业所用设备有除尘等降尘设施;对矿区道路、运输通道进行硬化处理,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矿渣堆场 采取围栏、覆盖等防尘措施;尾矿库、堆场、堆石场采取喷洒覆盖剂、覆盖防尘网、绿化、复垦等防尘措施。采选作业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粉尘在线监测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12.矿山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要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处理后出水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标准。采矿和生产涉及地表源污染,已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天然水体。